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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中国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发布日期:2022-04-11    来源: 北京信构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加快中国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当前我国社会信用缺失的状况

中华民族有“诚信为本”的传统,但随着我国在相对较短时间从典型的计划经济转型为现代市场经济,我国社会信用缺失的状况已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投机、欺诈之风渐盛,使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各方之间缺乏诚信的基础,买卖双方互不信任,使交易成本加大,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

2、企业债务越来越严重,债务链越拖越长,虽然经过几次大规模的清理,仍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企业通过破产、出售、租赁、股份合作制改造、股份制改造等手段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从个别地方发展到全国各地,从某些行业发展到各行各业,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债权损失严重,国有资产流失巨大。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利益为重,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信用评估机构的发展也相对滞后。

5、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政出多门、朝令夕改,行政长官色彩浓厚,损害了政府的权威性。

6、制假、售假活动猖獗,使消费者和守法生产者的利益严重受损。涉及民众生活的各种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伤害的案例屡禁不止,产生了非常恶劣的社会经济影响。许多消费者由于害怕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而在产生消费需求的时候采取了不买或暂时不买的态度,加剧了有效需求不足的程度。同时,由于大量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国际市场,降低了国外的消费者对中国产品的认同,影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定单减少也给国内企业的生产带来负面影响。

二、中国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目前,我国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

征信法律规范是征信服务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特别是企业和个人征信直接涉及到如何保护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的问题。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在信息收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在加强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在信用法制方面仍然起不到应有的强约束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立法不够完备,不能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很多法律未能充分体现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应该体现的基本原则,债权人的利益未能得到切实保障。信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倾向,偏袒当地企业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执法成本过高,债务清偿率很低。银行通过法律诉讼收债,往往可以打赢官司,但依然无法收回贷款,在贷款损失之上又损失了诉讼费用,出现了“赢了官司更陪钱”的现象。

(3)缺乏对严重失信进行惩罚的法律依据。现在社会上之所以有许多失信行为,是因为没有受到及时的、严厉的法制惩罚。

2、信用管理体系残缺不全

(1)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缓慢,作用发挥不够。专业的信用中介机构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其发展还很缓慢,远远不能满足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需要。

(2)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和企业统一的信用登记制度尚未建立,致使企业的失信行为并不构成对企业信誉的损害,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

(3)银行在信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高度垄断的金融格局使银行失去了发现信用、甄别信用和管理信用风险的能力。在信用风险面前,银行只能以消极的态度收缩信用,随之必然引发“惧贷,惜贷”现象蔓延,加剧社会的信用危机。

(4)政府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问题还未得到较好的解决。政府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上主要应发挥推动作用,主要是制定法律和行业规范,促进政府掌握信息向社会披露和共享,培育信用市场以及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

3、我国的信用市场没有发育成熟

由于缺乏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的基本数据,没有建立可供社会共享的国家征信数据库或企业数据库,中国目前还不存在征信数据市场。由于金融系统倾向于对贷款企业进行内部评估,信贷企业的评级市场也很小。同时,企业的资信评级开展很少,个人的资信评分也刚刚起步。

据美国专家推论,北美当前市场的年平均信用交易规模在2万亿美元以上,征信市场上的企业资信调查类和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类产品的年销售总额在30亿美元以上。在中国,以企业资信调查评估类产品市场为例,据可靠估算,2002年该行业年总产值尚不足1亿元人民币,约为美国同行业年产值的几百分之一。

信用信息共享困难与征信市场需求不足同时存在。一方面,信息垄断问题比较突出,各部门、各方面的信息也难以共享,给信息的采集、使用带来了很大困难;另一方面,法人和自然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征信信息不积极,导致了征信市场的需求不足,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我国征信业的发展。

总体来看,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征信机构规模较小,而社会信用信息的部门或行业垄断又加剧了征信服务的萎缩。同时,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筹建征信机构或建设信用信息系统时,有一哄而上的现象。因此,需要积极扶持,规范管理。

三、加快我国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处于加速转型时期,信用缺失现象相当严重,恶意逃债、合同违约、债务拖欠、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经济失信现象日益增多,大大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和经济活力,恶化了市场信用环境和市场秩序,直接影响到市场体系的完善和资源配置效率,甚至严重影响了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据专家测算分析和保守的判断,中国市场交易中由于缺乏信用管理体系,使得无效成本占GDP的比重至少为10%至20%。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因为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还有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由于不合理的税外收费和不必要的审批造成的各种费用约3000亿元,另外还有逃骗税款以及发现的腐败损失等。因此,加快建立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制度和体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1、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石

从本质上说,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是制度建设,它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它以有关的信用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用的人或企业受到鼓励,失信的人或企业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信用的发展方向决定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信用的发达程度决定着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

2、适应加入WTO、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

WTO规则的实质在于促进金融和贸易自由化,让商品或服务在全球范围内更自由地流动,中国加入WTO的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推动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平竞争机制和规则。信用环境的好坏是国际投资者衡量我国投资环境的重要标准。

3、有助于拉动消费、扩大投资

我国近几年来有效需求一直不足,信用消费和企业直接融资不发达,与社会征信体系未建立、征信服务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具有密切关系。这种信用缺位使交易成本大增,抑制了贸易和投资活动的扩张,因而也极大地影响到投资。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将有助于解决银行惜贷、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

4、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

据人民银行调查统计,截至2000年末,在工、农、中、建、交五家商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为62656户,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31.96%。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造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升高,无疑增大了银行的运营风险,影响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建立完善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将为各种市场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有效降低金融体系风险。

5、有助于改善市场经济秩序

一些信用不佳的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利用交易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大量进行信用交易,结果造成合同违约、恶性拖欠等问题日益增多。而当恶性拖欠、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使失信企业获得的收益要大大超过其付出的成本时,必然造成全社会范围内失信行为的蔓延和信用环境的日趋恶化,从而进一步加剧市场秩序的紊乱。目前,伪劣商品盛行,商业欺诈、经济犯罪猖獗等市场经济秩序紊乱现象在我国十分严重,已成为国民经济健康肌体上的毒瘤,不仅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受到严重破坏,而且直接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安全。

综上所述,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对我国加快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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